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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用支付標準》解讀
《亳州市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用支付標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活動,維護評標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標準。
二、制定依據
根據《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勞務費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皖發改公管規〔2017〕7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推薦閱讀:亳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http://m.tangqifeng.com/nav_1_18_4234.html
三、主要內容
《標準》明確了專家勞務費的構成及支付方式,專家勞務費支付標準,市級項目專家勞務費的發放程序;還明確了應邀參與項目論證、咨詢、復議(復評)等服務的專家,其勞務費參照本標準執行。
《標準》規定:專家遲到30分鐘及以上的,視為放棄參與評標評審活動,不支付任何費用;專家擅自早退的,不支付任何費用;參加項目復議(復評)被證明有過錯的專家,僅支付交通費,不支付評標評審費和在途補助;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標準》還規定:評標評審專家在專家評審勞務費用表上不如實填報專家屬地的,按照《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暫停其3至12月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權利,并予以通報。
與原標準相比,《標準》在評標評審費用標準中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增加了資深專家費用;二是開標即宣布招標失敗或專家依法需要回避的,費用由原來的每人100元提高至每人200元;三是屬于評標評審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標評審而導致招標失敗的,僅支付交通費,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在交通費標準中主要修訂內容是:專家屬地與評標評審地點同城的,市區范圍內按每人80元發放交通費,縣城按每人50元發放交通費;專家屬地與評標評審地點非同城的,按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等四個標準發放交通費。
《標準》增加了在途補助標準項目:專家屬地與評標評審地點同城的,在途補助已包含在評標評審費和交通費中;專家屬地與評標評審地點非同城的,在途補助按2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等五個標準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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