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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和《(略))相關規定,結合(略)區實際情況,現將(略)區((略)、(略)、(略))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公告如下:
一、(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略)社區,并(略)區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以下;
3.家庭財產凈值人均(略)以下;
4..(略)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略)購房優惠政策(含經濟適用住房)。
其中,申請人(略)社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以下,家庭財產凈值人均6.7萬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點條件的家庭,符合申請廉租住房資格,優先安排。
二、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以下;
2.家庭財產凈值人均(略)以下;
3.(略)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略)區現用人單位:(略)申請之日前半年內購買1個月以上(含1月)社會保險。
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略)戶籍;
2.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從取得畢業證書次月起未滿3年;
4.個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略)以下;
5.(略)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6.(略)區現用人單位:(略)申請之日前半年內購買1個月以上(含1月)社會保險。
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環衛工人、公交司機;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以下;
3.(略)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4.(略)區現用人單位:(略)
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消防救援人員;
2.青年醫生、青年教師;
3.教師、醫生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4.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以下;
5.(略)區無自有住房,或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6.(略)區現用人單位:(略)
符合上述條件(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向就業單位:(略)年醫生、青年教師、公交司機、環衛工人,向就業單位提出申請,允許就業單位采取團租的方式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略)、(略)建設局,(略)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分類解決。(略)建設局根據申請及房源情況,必要時(略)區范圍統籌調劑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略)建設局(略)民政局
202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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