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
(略)人民政府,承德
(略)、御道口牧場
(略)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
(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略)政府第十五屆第七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略)
2024年12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略)融合發展,
(略)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略)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
(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
(略)(略)絡預約出租汽車(
(略)約車)經營服務適用本辦法。
(略)約車經營服務,
(略),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略)約車經營者(
(略)),
(略),
(略)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
(略)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
(略)約車。
(略)約車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網約車的運價
(略)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認為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
(略)、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
(略)約車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略)
第五條
(略)(略)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
(略)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
(略)交通運輸、公安、稅務、
(略)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三)
(略),
(略)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車輛檢測維護制度、安全維穩制度、投訴處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對簽約車輛、人員具有實行組織化管理的能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切實履行服務保障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略)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略)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
(略)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資信證明承諾書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
(四)
(略)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相關保障配套設施及人員的材料信息;
(五)
(略)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網信、
(略)絡數據信息條件、
(略)及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
(略)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網約車業務模式說明、賬戶開立情況說明以及支付流程說明等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市注冊企業申請
(略)(略)約車經營的,前款第(五)、第(六)
(略)注
(略)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并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第七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略)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
(略)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略)信息推
(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略)經營期限到期需要延續經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申請,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應當換發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略)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略)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許可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略)(略)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
(略)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略)(略)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略),應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略)經營過程中因合并、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并使用新的客戶端應用程序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略)在服務所在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
(略)
(略)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略)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略)牌且登記注冊的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設備,
(略);
(三)車輛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到申請之日不超過3年;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交通運輸違法;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車輛無非法改裝、車身無廣告、標志、標識;投保賠付額度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及營運車輛相關商業保險;
(四)車輛為燃油燃氣車輛的,軸距不小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車輛為新能源車輛的,車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純電續航里程不少于400公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型純電續航里程不少于100公里。
(五)車身顏色應為單一色調,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類似,不得擅自張貼、擺放、安裝任何標志、標識、設備和廣告,不得對車輛進行任何改裝;
(六)車輛屬個人所有的,
(略)約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略)(略)營運意向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車籍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擬聘用駕駛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略)約車的承諾書;
(三)
(略)(略)營運意向書(平臺自有車輛除外);
(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復印件、保險單原件及復印件和初次購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第十二條條件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核發證件日期,屆滿日期為:車輛行駛證載明注冊之日起滿8年后對應日期。
(略)約車運營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車輛使用性質變更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轉讓。車輛報廢、退出經營的,向原許可部門提出注銷申請,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略)經營期終止的,
(略)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略)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
(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申請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略)、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企業法人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后,
(略)統一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注冊手續,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從業資格注冊后,
(略)約車運營。
(略)約車經營行為
(略)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督導安全運營工作,在其辦公場所顯要位置公布有關規章制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落實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
(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應遵循自覺、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簽訂合同或協議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合同違法
(略)場監管、人社、發改等部門監督;依法保障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
(略)上線運營后應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及時匹配供需信息,將數據信息記錄、存檔。
(略)應當對車輛的營運資質、技術狀況、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查,確保線上注冊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略)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略)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略)應當記錄駕駛員、
(略)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略)應向社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略)
如實采集、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略)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
(略)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略)(略)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略)不得
(略)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
(略)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
(略)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略)和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在許可的
(略)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
(略)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
(略)域內。
(略)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投保不低于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和營運車輛相關商業保險。
(略)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略)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略)加強管理:
(一)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范圍經營;不得私自出租、
(略)約車或私自聘用駕駛員;不得使用軟件、設備等手段進行刷單、挑單、逃單、甩單、亂收費等作弊、違規行為,特殊原因或乘客單方面原因,確需取消訂單的,
(略)。
(二)
(略)約車巡游攬客;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不得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應向乘客提供合法發票。
(三)網約車駕駛員遇到乘客有下列行為的,可拒絕提供服務:
1.不按合同約定乘車、支付相關乘車費用的;
2.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的;
3.破壞車內設施設備的;
4.有妨礙安全駕駛和營運秩序行為的;
5.醉酒者、精神疾病患者或兒童乘車沒有陪同(監護)人員的;
6.要求駕駛員做出違法違規行為的;
7.其他有明顯不適當行為的。
(四)網約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乘客可拒付乘車費用,并進行舉報投訴:
1.由于駕駛員單方原因或車輛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2.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的;
3.
(略)私自攬客的;
4.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
(略)以顯著方式:
(略)
(略)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
(略)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
(略)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
(略)
(略)(略)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泄露。
(略)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
(略)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略)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八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
(略)約車經營服務。
(略)約車運營服務。
(略)約車駕駛員拉載乘客過程中,
(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略),
(略)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和運營信息等。
(略)(略)場監管,
(略)、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略)約車經營者各項制度落實情況、網絡信息安全、經營管理、從業人員文明服務教育等情況的監管。
(略)、網約車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考核記分制,
(略)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并建立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略)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略)約車輛及營運情況定期審驗,每年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載設備,保險繳納等。
第三十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略)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
(略)信息服務有關規定、
(略)絡和信息安全、
(略)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略)進行依法處置。
(略)、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公安、
(略)絡安全管理、汽車數據及個人信息保護情況、
(略)絡輿情監控工作,防范和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和影響行業穩定等活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略)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市金融辦會同銀行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
(略)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
(略),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
(略)
(略)和駕駛員信用記錄,
(略)。
(略)行政許可和
(略)上予以公示。
(略)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附則
(略)約車融合發展,
(略)約服務的,
(略)約車運營模式進行運營,
(略)約車管理規定。
(略)營運功能。
第三十五條本辦
(略)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略))同時廢止。
(略)2024年12月14日印發
《
(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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