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浙江
(略)發展和改革局發布《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公告指出,在項目勘察時發現以下情況,
(略):
①使用壽命已經超過25年的老
(略)建筑;
②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
(略))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③五年內規劃拆遷或已廢棄的建筑;
④屋面整體朝陰或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
⑤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熱量和腐蝕氣體影響的建筑;
⑥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文件指出,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單位:
(略)
原文如下:
關于《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光伏行業管理,規范行業秩序,有序推
(略)居民光伏應用,我局牽頭起草了《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如有修改意見,請于8月15日前以電話或信函等形式反饋至
(略)發展和改革局。
單位:
(略)
聯系人:
(略)
聯系電話:
(略)
附件:1.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docx
2.關于《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docx
(略)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4日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
(略))等有關規定,結
(略)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鼓勵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
(略)、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依法依規開發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分布式光伏發電分為自然人戶用、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和大型工商業四種類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應當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資建設,
(略)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及庭院、村集體建筑設施等投資建設,
(略)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市政、文化、體育設施、交通場站等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
(略)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
(略)或者與用戶開展專線供電(
(略)且用戶與發電項目投資方為同一法人主體),
(略)連接點電壓等級為35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20
(略)連接點電壓等級為110千伏、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超過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略)(略)、全部自發自用、
(略)三種。
自然人戶用、
(略)、
(略)模式;
一般工商業分布式
(略)模式;
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
(略)模式參與
(略)場。
涉及自發自用的,用戶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位于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全部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安裝逆功率保護裝置。
第二章項目備案
第五條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和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項目備案管理,按照“誰投資、誰備案”的原則確定備案主體。
(略)企業集中代理備案。
第六條備案登陸“
(略)”(https://
(略).cn/indexzj.jsp)進行備案。
第七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
第八條備案信息主要包括項目名稱:
(略)
第九條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
(略)
第三章項目建設
第十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相關的投資、設計、安裝和運維等服務企業
(略)場監管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沒有嚴重不良信譽和違法記錄。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咨詢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相關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要求: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設計單位:
(略)
2.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總承包企業、項目安裝企業應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或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書;
3.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維單位:
(略)
(略)的建筑應:
1.參照現行地方標準DB33/T2004(既有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利用評估導則)對既有建筑物的已使用壽命、屋頂類型、結構設計、結構材料和結構耐久性、安裝部位的構造及強度等進行檢查;
2.對建筑屋頂進行荷載分析和驗算,充分考慮防風、防積雪、防雷和安全承載等因素,據此評估房屋結構及承重后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已取得產權證明的房產;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明、土地證或宅基地證的,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據實出具房屋物權證明;
4.在項目勘察時發現以下情況,屋頂不宜安裝:
①使用壽命已經超過25年的老
(略)建筑;
②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結構、
(略))已經年久失修,存在結構等安全風險的建筑;
③五年內規劃拆遷或已廢棄的建筑;
④屋面整體朝陰或周邊有大面積遮光影響的建筑;
⑤屋面或周邊存在大量熱量和腐蝕氣體影響的建筑;
⑥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類、乙類的建筑;
5.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應具有合法合規性,嚴禁依附違章建筑物建設。
第十二條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需符合以下規范:
1.工商業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屋頂為坡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應與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機結合,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與屋面距離不應超過30cm,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點不得高過屋脊;
2.工商業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為平屋面結構時,光伏組件安裝最高高度應根據屋頂結構、構架和圍護高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在保證安全與美觀的前提下,最高點與屋面距離小于1.5m,光伏組件下方四周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圍合,組件下方不得堆放和儲藏雜物;
3.當同一建筑中平屋頂與坡屋頂同時存在時,分別按其結構要求執行;
4.工商業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垂直投影不得突破建筑物屋頂范圍;
5.工商業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涉及投墻應征得相鄰戶同意。
第十三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光伏發電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設不得影響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和消防疏散,光伏設施安裝不應破壞原主體建筑消防安全功能。
第十四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的,鼓勵在建筑物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統籌考慮安裝需求,一并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鼓勵
(略)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整體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建筑光伏一體化的建設模式。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投資主體組織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
(略)
第十六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工程驗收合格后,
(略)(略)驗收和調試申請,并提供電氣設備試驗報告、繼電保護試驗報告與工程驗收報告,
(略)對報告進行審核。現場驗收階段,
(略)(略)性能指標等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核對現場設備、項目接入方案與項目備案信息的一致性。對于驗收及調試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書面整改要求,由項目投資主體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
(略)。
第十七條各鎮鄉(街道)、開發委對其備案的項目,結合實際需要制定現場核查計劃,組織項目核查,及時清理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對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項目,應當在項目開工后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列入現場核查計劃的項目數量比例,由各單位:
(略)
第五章運營與監管
第十八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施工企業是責任主體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略)并完成移交后,項目單位:
(略)
第十九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項目投資主體全面負責項目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略)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
(略)
(略)與投資主體積極做好建檔立卡相關工作,
(略)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
(略)一個月內,
(略)完成建檔立卡填報。
第二十一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市發改局作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承
(略)內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協調工作,指導鎮鄉(街道)、開發委進行備案管理;
(略)(略)條件的落實或者認定、電網接入與改造升級、調度能力優化等工作,
(略)承載力及提升措施評估及違規建設處置;市建設局依法處理工業企業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經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違法行為;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市場監管局負責對光伏發電相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查處提供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商、供應商;市綜合執法局依法依規對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開發利用分布式光伏開展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建設要求的光伏發電項目執行拆除程序;市消防救援局按照消防法規定依法查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由市綜合執法局會同屬地鎮鄉(街道)按相關法規責令整改。確需執行拆除程序的,拆除前由綜合執法局
(略)發改局、
(略),
(略)(略)。
第二十三條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單位:
(略)
(略)(略)檢查工作,對私自改變設備技術特性、未經備案機關同意增加設備容量的,應向用戶和相關單位:
(略)
第二十四條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略)承載力和調控能力。對于存量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略)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項目投資主體與運維單位:
(略)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項參照《浙江省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執行。如國家、本省、
(略)出臺新的管理規范,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
(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加
(略))等有關規定,結
(略)實際,特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主要內容
《細則》主要對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項目備案、項目驗收、項目運營與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規范。現簡要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1.第一章為總則,主要介紹《細則》起草的背景及相關概念說明;
2.第二章為項目備案,主要備案范圍、備案所需材料進一步明確;
3.第三章為項目建設,主要針對光伏企業、申請安裝光伏建筑要求、光伏組件建設安裝規范等做出明確要求;
4.第四章為項目驗收,主要對項目驗收主體及項目驗收標準進一步明確;
5.第五章為運營與監管,主要對項目的運營監管責任進一步明確;
6.第六章為附則,主要明確了《細則》的實施時間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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