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袜一区二区三区,欧美另类亚洲,精品一区二区影视,色综合天天综合网国产成人网

全部選擇
反選
反選將當前選中的變為不選,未選的全部變為選中。
華北
華東
華中
華南
東北
西北
西南
其他
取消
確定
招標專區
項目專區
數據市場
營銷分析
增值服務
企業服務

年度檢查總頻次不超過6次!《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所屬地區:福建 - 福州 發布日期:2025-07-01

發布地址: 河北

序號

檢查事項

檢查依據

1

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標準和總量控制的要求,嚴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點污染物排放。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23年修訂) ?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機構,有權對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巡航監視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報告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實施檢查的部門、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8.《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8月1日施行)

第三條第一款 ?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包括:

(一)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應當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二)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三)其他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9.《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10.《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具有高風險的污染地塊,優先開展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11.《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12.《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依法成立的環境執法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排污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違法行為,責令當場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發現存在水污染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隱患;

(四)責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設施、設備。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重大水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和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掛牌督辦,派駐專員監督執行。

13.《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環境執法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可能導致有關證據滅失、被隱匿的,可以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措施實施應當適當,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停止相關行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和拖延。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本省實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依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天氣拒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的調峰錯峰生產或限產停產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4.《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2016年2月1日施行)

第十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場所所屬單位或者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者拒絕檢查。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人員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壤修復工程實施和相關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5.《福建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4年修訂)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現場檢查,加強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執法聯動。

2

對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行政檢查

1.《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十四)強化執法監督。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執法監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督查,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罰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行為,切實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2年6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濕地的保護、修復、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4.《福建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00年6月20日施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的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3

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的行政檢查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2021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許可的事中事后監管,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現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應當要求排污單位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現場監測。”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以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對排污單位在規定周期內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核查。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排污單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排污單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綜合判斷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能否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對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檢查頻次。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

第四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提交執行報告的及時性、報告內容的完整性、排污行為的合規性、污染物排放量數據的準確性以及各項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等內容。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要求排污單位補充提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現場核查。

3.《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對執行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4

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條第一款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等方式,對建設單位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認定的事實,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構成行政違法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構成環境侵權的,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2017年11月22日施行)

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度,強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同時結合重點建設項目定點檢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監督結果向社會公開。

5

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一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年修訂)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依法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接受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5.《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等活動的安全性進行監督檢查。

6.《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準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制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監測。

7.《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 ?對一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啟運前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托運人的運輸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運輸頻次比較高、運輸活動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原則上檢查頻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對二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抽查,原則上檢查頻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對三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施抽查,原則上檢查頻次每年不少于一次。

8.《福建省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辦法》(201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三條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定期對核電廠輻射環境監測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查。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并配合相關檢查活動。

6

按職責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1.《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

(四)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三)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雙隨機”檢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2.《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

(十五)加大認證監管工作力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對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獲證企業、產品的聯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檢驗檢測認證活動和偽造、冒用、買賣認證證書或者認證標志等行為,嚴禁未獲強制性認證的產品進入市場,確保認證有效性和公信力。

3.《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管。環境保護部依法建立健全對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監測質量核查巡查力度,嚴肅查處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4.《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訂)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在線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且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檢測服務或者政府委托項目;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監測服務活動。

7

對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的行政檢查

1.《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023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排污單位達標排放,并按照有關規定將監管行為數據匯聚至省“互聯網+監管”平臺。

8

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2019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監督檢查和編制質量問題查處,并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部定期或者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定期通過抽查的方式,開展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省級和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住所在本行政區域內或者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相關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規范性問題、編制質量問題,或者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9

對生態環境統計的行政檢查

1.《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2023年1月18日施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事項包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遵守、執行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情況;

(三)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生態環境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10

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的行政檢查

1.《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2022年2月8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社會公眾舉報,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展監督檢查。

11

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行政檢查

1.《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202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排放單位等交易主體、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條第一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并進行監督管理。

3.《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10月19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與核證自愿減排量的真實性、合規性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配合開展現場檢查。

4.《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20年修訂)

第四條第一款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第一款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對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12

按職責對新生產、銷售和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排放檢驗情況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在用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

按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1.《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有權依法對進出口單位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檢查機關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14

按職責對從事地下水保護活動的行政檢查

1.《地下水管理條例》(2021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事地下水節約、保護、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15

按職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及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1.《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2023年3月1日施行)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

(二)強化監管執法。 ?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環境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登記事項的真實性、登記證載明事項以及本辦法其他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16

按職責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及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八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九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危害公眾健康、污染環境。

2.《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

第十七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3.《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條第一款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17

對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行政檢查

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河排污口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四)嚴格環境執法。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排污口責任主體應當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留存證據。

3.《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條第一款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對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及注銷、排放方式、自行監測等開展執法檢查。

18

對尾礦庫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第一百一十條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尾礦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尾礦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尾礦庫污染防治實行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技術規程,根據尾礦所屬礦種類型、尾礦庫周邊環境敏感程度、尾礦庫環境保護水平等因素,將尾礦庫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環境監督管理尾礦庫,并明確不同等級的尾礦庫環境監督管理要求。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并加強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尾礦庫分類分級環境監督管理清單,對尾礦庫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在環境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修復等措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尾礦庫周邊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滲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跡象的,應當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19

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行政檢查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20

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行政檢查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2015年6月5日施行) ?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信息納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備注:1.檢查主體:省、設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含平潭)及其派出機構以及所屬綜合執法機構。

2.檢查頻次:省、市、縣(派出機構)三級,每級每年度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行政檢查不超過2次,年度檢查總頻次不超過6次。

來源: 環境物聯網

最高獲罰150萬,多人獲刑...省廳實名通報5家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監管典型案例

污染環境犯罪類、移送拘留類等八例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污水處理廠運維人員干擾氨氮自動監測設施,法院將擇期宣判

罰款5.425萬元!COD水樣管抽到異物監測數據如何處理?

輕微免罰!省廳公布6起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

廢氣折算濃度:理解與合規

↓↓↓

動動小手點個關注,獲取更多精彩內容

如果覺得我的分享對你有幫助

【點贊+分享+??推薦】

我們一起努力變得更好

關注微信公眾號
免費查看免費推送

熱點推薦 熱門招標 熱門關注
主站蜘蛛池模板: 綦江县| 甘孜县| 靖州| 错那县| 杭锦后旗| 抚远县| 萍乡市| 德清县| 长治市| 当涂县| 河北省| 子洲县| 武鸣县| 泽州县| 九寨沟县| 昌乐县| 民丰县| 砀山县| 防城港市| 闵行区| 犍为县| 大埔区| 新沂市| 乳山市| 永川市| 永胜县| 石棉县| 江华| 凉城县| 宜春市| 松阳县| 开封县| 中牟县| 珲春市| 桦南县| 西宁市| 祁阳县| 突泉县| 龙州县| 苗栗县| 眉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