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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要點已在醫療機構的票據和增值稅政策一文中進行過分析。對于一個已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眼科醫院,無論是否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均符合免征增值稅“醫療機構”的主體條件,那么眼科醫院的配鏡業務是否屬于“醫療服務”從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呢?筆者認為配制眼鏡未列明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的醫療服務項目中,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因此配鏡業務中眼鏡制品的銷售部分應按銷售貨物作征稅處理,理由如下:
一、醫用材料器具,只有與相關服務有關才屬于醫療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醫療服務,是指提供醫學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防疫服務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
有人主張眼鏡屬于“康復輔助器具”,根據上述規定,銷售眼鏡如果與“康復”服務相關,才有可能屬于“醫療服務”,否則屬于銷售貨物,不能享受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二、銷售眼鏡不屬于跟“康復”服務相關的銷售“醫用材料器具”
有人主張配鏡屬于《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中“康復治療”下的“自助具制作”。筆者認為不屬于,理由如下:
(一)“自助具制作”是對“輔助器具”的評定和制作
《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中項目編碼MBCZZ001,是指“針對患者需要使用的輔助器具種類、所用輔助器具的功能需要以及正確使用輔助器具的方法進行評定和制作,使之適合并彌補患者的功能缺失水平,提高患者康復水平和康復治療效果。”
(二)“輔助器具”不包括眼鏡,而是類似于矯形器、輪椅等的器具(三)眼科醫院的眼鏡制品銷售,與“康復評定”、“康復治療”均無關
《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規定“康復醫療”項目指對各種功能障礙進行康復評定,功能訓練和恢復的醫療服務項目。中“康復醫學”本章包括“康復評定”、“康復治療”兩個部分?!翱祻椭委煛卑?“水中肢體功能訓練”“步行浴訓練”……“日常生活訓練”“輔助(器)具作業療法訓練”“自助器制作”……等。通過分析,眼科醫院的眼鏡制品銷售部分,與“康復評定”、“康復治療”均無關,不屬于與服務相關的銷售“醫用材料器具”。
三、2023年11月起,康復器具不再有“眼鏡和隱形眼鏡”
雖然2014年6月頒發的《中國康復輔助器具目錄》中明確將“眼鏡和隱形眼鏡”列為一種“溝通和信息輔助器具”。認為眼鏡是一種“康復輔助器具”。但在2023年11月民政部新頒發的《中國康復輔助器具目錄》中康復器具不再有“眼鏡和隱形眼鏡”這一項。據此,我們認為眼科醫院的眼鏡制品銷售部分,就算與相關服務相關,因為眼鏡不屬于“醫用材料器具”,眼科醫院配鏡不屬于醫療服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四、規范性文件的適用及與義齒的類比
有人主張《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中“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中均將“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列為“康復性器具”。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應依據《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而不是其他文件。
“成品牙”屬于《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中的“除外內容”,口腔醫院銷售給口腔患者定制式“椅旁加工”的義齒,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銷售至其它醫療機構使用的義齒,是兼營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THE END
來源:閑云稅月,作者: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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